在美国独立之前,殖民地时代北美大陆慈善事业已很发达,比如马萨诸塞州剑桥的哈佛大学和罗得岛州纽波特的雷德伍德图书馆,均靠私人捐赠建立。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不仅像比尔·盖茨、沃伦·巴菲特这样的亿万富翁热衷慈善事业,普通百姓同样热心。据统计,每年全美有70%以上家庭捐助慈善事业。
美国政府对慈善公益事业实行减免税收政策,鼓励兴办慈善事业,鼓励企业、个人和各种机构捐助慈善组织,也直接推动了美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美国是较早给予慈善事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其税法规定,慈善公益组织在开展活动时,可申请税收减免,捐赠者也可享受税收减免优惠;另一方面,美国的遗产税、利息税、所得税等税收政策,也推动人们把财富投入慈善公益事业。
同时,美国政府还向慈善公益组织提供直接财政资助。许多慈善组织可直接获得政府拨款,或接受政府委托并在政府经费支持下开展相关慈善公益活动。
慈善是建立在捐赠基础上的一种公益事业,自愿的私人捐赠是慈善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美国人愿意捐赠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相信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会把钱真正用于自己所关注的事业上。而较高的慈善公信度与美国对慈善事业相对完善的监管体制密不可分。
在美国,从慈善组织创建到申请免税,到慈善组织终止运营,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和监督,目的在于引导慈善发展方向,树立良好慈善公信度。
由于慈善组织是用公众财富办慈善公益事业,严格的财务监察制度便不可或缺。根据美国相关法规,慈善组织必须向公众公开财务状况,不允许暗箱操作。如作为慈善组织的主要形式之一,美国的慈善基金会通常实行类似于营利机构的董事会和首席执行官制。董事会要检查和审批基金会财务报告并监督其运作,财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提交董事会批准,审计结果向公众公布,不允许慈善组织中的任何人或任何有关公司从慈善事业中牟利。
美国政府会对慈善基金会不定期查账。基金会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对于基金会资金使用情况,社会各方面包括新闻机构和任何个人,都可公开查询,发现问题即可举报。对有欺诈行为的基金会,州政府有权吊销其执照。